申請使用限制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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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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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與申請種植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距離申請地點在十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
3 |
戶籍為寄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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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六歲之自然人。 |
申請於河川區域私有地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吊蚵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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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河防安全,禁止在河川區域種植或施設足以妨礙水流之行為,應以種植低莖作物(高度50公分以內)為原則。 |
2 |
使用河川公地種植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 |
3 |
每次申請許可使用期限為三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河川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前之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