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售分離政策
- 一、採售分離緣由
- 民國86年起河川辦理治理工程時一併依採購法辦理土石標售(採售合一),但得標廠商僅一家,無法分散料源,成品價格易受人為哄抬操作,時有越界盜採超挖或二次淤積無償給予之不合理狀況發生,為能有效管制開採、外運、及銷售之土石量,始於民國95年推動「採售分離」政策。
- 二、採售分離概述
- 為改善過去採售合一方式之料源獨享、僅依斷面檢測以及未完全管控外運土石數量等作業所潛藏可能遭盜採之因素,加以95年5月中國大陸公告禁止天然砂出口台灣,因此配合行政院指示分散料源及平抑價格之政策,因而推動採售分離政策,並以即採即售方式辦理。
- 三、採售分離與舊有之採售合一方法比較
項目 | 傳統作法 | 採售分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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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人力 | 指派監工人員負責採區施工監督 | 指派監工人員,並委請保全人員24小時全程監管 |
監管設施 - 管制站 | 無強制要求 | 於單一出入口設管制站 |
監管設施 - 地磅 | 無強制要求 | 進出採區均須過磅,自動化管制出料量 |
監管設施 - 監視系統 | 無強制要求 | 於河川出入口、採取區、管制站、地磅等重要地段設置監視器,24小時錄影監控(遠端傳輸) |
驗收 | 斷面檢測作為驗收唯一依據 | 有下列兩種方式管制: 1.疏濬採取:斷面檢測驗收 2.土石販售:重量法管制 |
成本 | 主辦單位無監管設施支出,成本低 | 增設地磅等監管設施,每立方公尺採取成本增加約5元~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