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量採取土石
少量土石需求申購條件
- 一般民眾:
- 於河川區域內以人工採取少量土石在2立方公尺以下供自用者,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面積、高程、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當地轄管河川局提出申請及依規定繳納審查、勘查費,經審查、現勘符合規定者,依規定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及許可書證費後核發許可書,並由申請人依免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鄉(鎮、市、區)公所同意文件後採取之。
- 原住民:
- 1. 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因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目的採取少量土石,採取總量以10立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 2. 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因新(修)建傳統石板屋形式之住宅、機關、學校、教會或公共設施而需要石板材,採取總量以30立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 其申請流程同一般民眾,惟免繳交前述行政規費(審查、勘查及許可書證費)及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