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量採取土石
少量土石需求申購條件
- 一般民眾:
- 於河川區域內以人工採取少量土石在2立方公尺以下供自用者,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面積、高程、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當地轄管河川局提出申請及依規定繳納審查、勘查費,經審查、現勘符合規定者,依規定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及許可書證費後核發許可書,並由申請人依免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鄉(鎮、市、區)公所同意文件後採取之。
- 原住民:
- 因興(修)建住宅機關學校教會需要石板材,得不以人工採取,其採取量以10立方公尺為限。其申請流程同上,惟免繳交前述行政規費(審查、勘查及許可書證費)及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