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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

於溪流邊(河川區域內)以徒手撿拾地表面之土石(河防建造物所使用之材料或堆壘於其上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除外)供觀賞且無載運機具或載運總量不超過徒手1次可搬運量者,因未侵害水利法所欲保護之河川防護法益,非屬「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及第7款之採取土石及其他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尚無依「水利法」處以行政罰之問題。
  • 一般民眾於河川區域內以人工採取少量土石在2立方公尺以下供自用者,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標示採取面積、高程、採取量之申請位置圖向當地轄管河川局提出申請及依規定繳納審查、勘查費,經審查、現勘符合規定者,依規定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及許可書證費後核發許可書,並由申請人依免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鄉(鎮、市、區)公所同意文件後採取之。
  • 原住民因興(修)建住宅機關學校教會需要石板材,得不以人工採取,其採取量以10立方公尺為限。其申請流程同上,惟免繳交前述行政規費(審查、勘查及許可書證費)及使用費。 (河川管理辦法第44條、土石採取法第11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
  •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在送件申請時一次繳交
  • 勘查費新臺幣200元,在送件申請時一次繳交。
  • 許可書證費新臺幣50元,在核發許可書前一次繳交
  • 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計算,在核發許可書前一次繳交
  • 保證金新臺幣500元,在核發許可書前一次繳交。 各項費用都會寄發繳費聯單通知繳費。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3、4、5條)
  • 民眾於河川區域內申請採取土石(非屬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依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之行為)使用者,限依河川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土石可採區始得申請之。
  • 申請人應依河川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轄管河川局提出申請,並依規定繳納審查、勘查費,經審查、現勘符合規定者,再依規定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及許可書證費後核發許可書,並於取得當地縣政府核發之土石採取許可證始得採取之。 (土石採取法第5條、河川管理辦法第41、44條)
  • 申請書
  • 土石採取法第11條規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
  • 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2萬5,000分之1,並標示運輸路線、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
  • 申請區域及其周圍100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並一併標示縱、橫斷圖及計畫採取高程
  • 運輸路線須使用既設越堤路或水防道路者,需附維護保養計畫書同時申請。 (土石採取法第11條、河川管理辦法第44條)
  • 申請書
  • 審查費新臺幣10,000元,在送件申請時一次繳交
  • 勘查費新臺幣12,500元,在送件申請時一次繳交
  • 許可書證費新臺幣50元,在核發許可書前一次繳交
  • 使用費:依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計算,在核發許可書前一次繳交
  • 保證金:應繳使用費之2倍金額,但不得少於新臺幣100,000元,在核發許可書前一次繳交。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3、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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