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申請許可
-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
- 法人
- 住所與申請地點非在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者。但其居住地點距離申請地點在10公里以內者,不在此限。
- 未滿16歲之自然人。
- 為防止以人頭名義申請並維護居住於附近農民權益,基於管理上需要,戶籍為寄居者不准申請。申請河川區域私有地種植植物,不受前項第2款及第3款之限制。 (河川管理辦法第36條)
- 申請書2份。
- 3個月內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1份。
- 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之透明實測位置圖2份。
- 申請範圍含公、私有地者,私地加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2份。申請人非所有權人者應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共有者應附共有之所有權人同意書2份。
- 原許可書(新申請案免附)。 (河川管理辦法第34條)
- 申請使用河川區域種植植物之限制 :
- 為保護河防安全,河川區域種植或施設,應符合「河川區域種植規定」及許可書內之條款。
- 使用河川公地種植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5公頃。
- 每次申請許可使用期限為5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河川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於期滿屆滿前3個月起之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河川管理辦法第34、37條及河川區域種植規定)
- 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之30日內,持原許可書、戶籍謄本、行政規費繳納收據及使用費繳納證明,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所轄河川局申請展期,每次得延長5年;准予展期者,加蓋展期使用戳記,但以2次為限。(連同第1次許可使用期限共15年)同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
- 原許可書及最近一期使用費代金聯單繳納收據影本。
- 申請書2份。
- 3個月內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1份
- 行政規費繳納收據1份。
- 地形或面積有變動者,應重新檢測實測位置圖圖籍2份。 (河川管理辦法第34條)
- 應檢具使用許可證及整地申請書(並註明整地期限)向經濟部水利署當地河川局申請。
- 使用許可河川公地種植整地不得有客土,宜以就地整平為原則,砂土嚴禁外運,且田埂高度不得超過50公分。
- 作業時間以上午7時至下午6時止。 (河川管理辦法第28、46條)